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发区分局、有色金属产业园区分局,市辖区各参保单位、各生育保险协议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提高参保人员待遇水平,配合城市公立医院改革,根据《关于印发〈城市公立医院价格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6〕577号)和《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市公立医院价格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郴发改发〔2016〕209号)文件精神,结合目前生育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决定调整市辖区部分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生产医疗费定额支付标准
调整项目 | 调整前支付标准(元) | 调整后支付标准(元) |
阴道自然分娩 | 1800 | 2060 |
阴道难产 | 2000 | 2260 |
剖宫产 | 3000 | 3400 |
妊娠并发症、合并症剖腹产 | 3400 | 3800 |
妊娠合并症、并发症阴道分娩、无产后出血 | 2400 | 2660 |
阴道分娩、合并产后出血 (输血两个及以上) | 3000 | 3260 |
剖腹产、并发产后出血 (出血两个及以上) | 4200 | 4600 |
二、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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