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提高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办理效率,现对各缴存单位自办缴存的资金停留的时限及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涉及的缴存资金包括:汇缴(非托收)、补缴(漏缴、欠缴)及补缴(外市转入);
二、上述资金自我中心有关账户到账日起计算,缴存单位需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相关业务登记,未完成业务登记或业务登记金额不符的,经办银行将对资金进行原路退回。详见下表:
业务类型 | 资金允许停留时限 |
汇缴(非托收) 补缴(漏缴、欠缴) | 2个工作日(t+1) |
补缴(外市转入) | 20个工作日(t+19) |
凡办理上述业务的缴存单位,经办人在汇入资金后应及时到经办银行柜台完成有关业务登记,并确保汇款资金与业务登记金额一致,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资金退回。
特此通知。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10月24日
pdf文件查看:东公积金通〔2016〕63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资金停留时限及处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