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人社秘〔2016〕252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工伤保险参保单位:
为认真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发挥工伤保险基金征收的调控作用,促进工伤预防,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93号)、人社部社保中心《关于印发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1〕101号)和省人社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加强金管理的通知》(皖人社发〔2015〕35号)规定,结合我市工伤预防工作现状及工伤保险基金平衡情况,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附件),实行浮动费率,一年或三年浮动一次。用人单位按相应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浮动档次
(一)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初次缴费费率根据行业划分,按照《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调整工作的通知》(黄人社秘〔2015〕436号)文件规定的基准费率标准执行。
(二)工伤保险费率浮动以本行业基准费率为基础,浮动范围为上、下各两档。浮动档次和费率为:上浮第一档为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第二档为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第一档为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下浮第二档为行业基准费率的50%。
(三)一类行业分用人单位执行的浮动费率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上浮第一档、第二档。二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执行的浮动费率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上浮第一档、第二档或下浮第一档、第二档。工伤保险最低费率不低于一类行业基准费率。
三、浮动情形
(一)工伤保险费率上浮按照以下四种情形进行:
1.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00%。工伤保险支缴率指在一个浮动周期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与该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
2.工伤发生率高于全市该类行业参保职工工伤发生率50%以上。工伤发生率指在一个浮动周期内,用人单位职工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次数与该用人单位平均缴费人数的比例。
3.发生一起及以上一至四级伤残事故。指在一个浮动周期内,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用人单位职工发生一起及以上劳动能力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工伤事故(含职业病)。
4.发生因工死亡事故。指在一个浮动周期内,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用人单位发生职工因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死亡事故。
(二)工伤保险费率下浮按照以下情形进行:用人单位连续三年未发生工伤事故。
四、免责条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度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及工伤事故不纳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及工伤发生率的计算范围:
(一)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二)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军人伤残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五、浮动方法
(一)执行基准费率的用人单位在一个年度内发生上浮情形之一的,该单位下一年度的工伤保险费率上浮第一档,第二年再次符合上述规定的,上浮第二档;发生二项及以上上浮情形的,直接上浮第二档。
(二)执行基准费率的二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在三年内发生下浮情形的,该单位下一年度的工伤保险费率下浮第一档,三年后再次符合上述规定的,下浮第二档。
(三)实行工伤保险费率上浮的用人单位,符合下浮情形的,下一年度工伤保险费率下浮,执行本行业基准费率。
(四)实行工伤保险费率下浮的用人单位,符合上浮情形的,下一年度工伤保险费率上浮,执行本行业基准费率。
(五)用人单位在一个年度内同时发生上浮情形和下浮情形之一的,该单位下一年度的工伤保险费率上浮第一档。
(六)费率浮动的实施时间为每年的7月至次年的6月底。
六、其他事项
(一)首次参保且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用人单位,暂不纳入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范围。
(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浮动费率按照《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黄人社秘〔2015〕26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用人单位拖欠工伤保险费、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以及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
(四)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由承继单位承担浮动费率责任。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浮动费率责任。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浮动费率责任。职工在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包括退休)后被诊断、鉴定患职业病的,由承担职业病责任的用人单位承担浮动费率责任。
(五)社会保险基金征缴部门负责确定工伤保险参保单位所属费率浮动档次,核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具体操作流程由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部门按照人社部社保中心《关于印发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1]101号)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原有关文件与本通知精神有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
黄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黄山市财政局
2016年6月2日
(主动公开)
附件
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行业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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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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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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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构,人民政协、民主党派,社会保障,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国际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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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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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房地产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研究和试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新闻和出版业,文化艺术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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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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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烟草制品业 ,纺织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其他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水利管理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娱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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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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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畜牧业,农、林、牧、渔服务业,纺织服装、服饰业,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铁路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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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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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开采辅助活动,家具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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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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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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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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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其他采矿业,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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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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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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