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金管办发〔2016〕2号
关于规范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
全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缴存职工异地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严厉打击通过假证件、发票等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保障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权益不受侵害,现就大庆市缴存职工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规范如下:
1、缴存职工在通过异地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填写异地购房承诺书。
2、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窗口在收到缴存职工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材料时,能即时核查确认增值税普通发票信息或房产信息与缴存职工所提供材料内容完全一致的,可予以即时办结。
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窗口在收到缴存职工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材料时,不能即时核查相关信息的,需将缴存职工所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增值税普通发票、契税发票、结婚证、异地购房承诺书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留存,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所购买自住住房当地税务部门或房产部门核查信息后,再对缴存职工的提取申请做出准或不准的决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留存材料时,要对留存的材料及缴存人信息(姓名、联系电话等)登记在册。
特此通知,望认真遵照执行。
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0月12日
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0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