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劳就发〔2016〕12号
关于申报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的通知
各市属以上参保单位: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障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切实稳定就业岗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促进就业预防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45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本级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湘人社发〔2015〕67号)及《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娄底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的通知》(娄人社发〔2015〕1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6年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在市本级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
二、申报条件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以上;
(二)上年度裁员比例低于我市城镇登记失业率。(单位裁员比例=[单位年初参保人数-单位年末参保人数]/上年度月平均参保人数。单位裁员人数应剔除非因用人单位原因产生的减员人数。非因用人单位原因产生的减员包括以下情形:1.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2.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3. 本人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4. 违法违纪被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的;5. 退休、死亡、升学、入伍的;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人事、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三、补贴标准
(一)对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三类企业,按照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2015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
(二)对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其他用人单位,按照不超过该用人单位及其职工2015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缴费总额的40%给予稳岗补贴。
四、申报受理时间
参保单位应于2016年10月10日至2016年11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提交我局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逾期不予受理。
五、申报材料
(一)《娄底市参保单位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审批表》(附件1);
(二)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承诺书(附件2);
(三)参保单位非因用人单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复印件。
六、审核流程
(一)参保单位向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申报资料;
(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审核意见,并填写《娄底市参保单位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汇总表》(附件3),提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报经市财政部门复核后,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公示期七天。
(四)公示无异议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凭单位收款收据,拨付稳岗补贴资金到用人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七、其他事项
(一)属于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三类企业,须由其行业主管部门(国资委、经信委、发改委)盖章确定。
(二)稳岗补贴用于用人单位开展职工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岗位补贴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相关支出。各参保单位要加强资金的统筹安排和使用管理,对弄虚作假、挪做他用等行为
的单位和个人,取消下一年度稳岗补贴享受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联系人:陈丽娜 联系电话:8262606
联系人:金赞银 联系电话:2862628
附件:
1. 娄底市参保单位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审批表
2. 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承诺书
3. 娄底市参保单位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汇总表
娄底市劳动就业服务局
2016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