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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人社〔2016〕113号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鹤壁市失业人员一次性创业补助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

2017-07-17 08:00:02 无忧保

浚县、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属有关单位:

现将《鹤壁市失业人员一次性创业补助申领发放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9月30日

鹤壁市失业人员一次性创业补助

申领发放办法

为鼓励、扶持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支持创业的作用,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豫政〔2015〕59号文件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支持创业暂行办法》(豫人社失业〔2016〕1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享受标准及申领条件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领取5000元的一次创业补助,同时也可按照《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申领条件包括:须为个体经营者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创业实体已正常经营。并且已办理工商或主管行业经营登记,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行政机关颁发的证照等有效证明)的注册登记时间应在本次失业保险金已开始领取期间。

二、申报资料

失业人员需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1.申领人员的《就业创业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行政机关颁发的证照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3.《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一次性创业补助申领表》;

4.对经营场所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仅限我省行政区域内),由申请人向经营地所在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出具实地核查相关有效证明;

5.经营场所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产权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报时限

失业人员需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一次性创业补助申请。

四、实地核查

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派核查人员(至少两人),负责对申请一次创业补助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五、资金拨付

一次性创业补助实行随时申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实地核查并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研究批准后集中发放。

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发放一次性创业补助:

1.证照注册名称与经营场所名称不一致的,或没有名称的;

2.实际经营地址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不一致的;

3.实际经营者与营业执照登记不符的;

4.未开展经营活动的;

5.未能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产权登记证的;

6.实际经营范围与营业执照登记不一致的。

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6年9月30日印发

标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失业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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