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6年下半年医药机构医保定点申报工作的通知
市区各有关医药机构:
2016年下半年医药机构医保定点申报工作即将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凡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医药机构,须于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节假日除外)携相关材料至所属统筹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条件
1、医药机构依法设置,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和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和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的法规和政策;
2、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要求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并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和计算机系统。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有药品及医用耗材进销存软件管理系统,并按要求制作“进、销、存”台帐,会计账簿及财务报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申请纳入协议管理的门诊类医疗机构除符合1-3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4、申请定点的地址、诊疗科目等内容与所持证照相一致;
5、基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按卫生计生相关要求进行设置,建设面积、设备配置和人员配备应符合相应的标准;
6、从业医务人员具有符合规定的执业或上岗资格,在职在岗,单位卫生所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1名注册护士;
7、实用服务面积应达到:门诊部300㎡、诊所150㎡、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20㎡。
申请纳入协议管理的零售药店除符合1-3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体以下条件:
8、符合《泰州市药品零售企业准入标准》或《江苏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准入标准》;
9、零售药店营业执照登记经营范围不得兼营除药品、医疗器械、消杀用品和保健品之外的商品,且不得使用医保个人账户购买保健品;
10、至少有1名以上具有执业或从业药师执业资格且在职在岗的专业人员;
11、经营药品品种(不包括中药饮片)不少于1200种(商品名)并具有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的能力;
12、药店实际经营面积(同一平面连续使用面积,不包括仓库)市区在100平方米以上,乡镇不低于80平方米,场地不得设置在超市或商场内;
13、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应单独申请纳入协议管理。
三、申报材料
具备以上申报条件的医疗机构,需携带以下材料进行申报:
1、泰州市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申请表;
2、有效期内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副本及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营利性医疗机构另需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县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认的医疗机构等级证明、核定病床数、临床科室设置情况,执业医师(包括助理执业医师)、执业护士、执业药师等的注册证明相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购置的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民营医疗机构报备);
4、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平面布局图等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5、开业以来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相关资料,以及可承担的医疗服务能力证明材料;
6、开业以来卫生计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未被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
具备以上申报条件的零售药店,需携带以下材料进行申报:
1、泰州市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申请表;
2、有效期内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副本及正、副本复印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原件及复印件;
3、零售药店企业总部法定代表人、经营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注册证(或资格证)及职称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零售药店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平面布局图等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6、开业以来业务收支情况;
7、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度诚信评定b级以上(含b级)的证明材料,开业以来食品药品监督和物价等管理部门出具的未被行政处罚过的证明材料;
8、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201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