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抵押贷款管理,防范资金风险,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贷款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与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签订《个人按揭贷款合作协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为购买其房屋向中心申请贷款的借款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并按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所留存的资金。
第三条 保证金实行担保责任生效后专户存储,担保责任发生时扣划,担保责任终止时退还(解冻)的原则,不能截留、挪用。
第四条 中心贷款管理科负责市城区范围内开发企业保证金管理工作,各办事处负责本区域范围内开发企业保证金管理工作。
第五条 保证金管理各岗位工作人员按《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岗位职责》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担保责任
第六条 开发企业在担保期间承担偿还贷款连带责任。
第七条 开发企业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期限自贷款发放时起至开发企业将该笔贷款所购房屋的《房屋他项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交中心执管或全部结清时止。
第三章 保证金的留存
第八条 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按揭抵押贷款,应与受托银行、开发企业签订《个人按揭贷款合作协议》。协议中应对保证金账户的设立,保证金的留存方式、留存比例、担保责任、退还(解冻)条件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九条 借款人在购买开发企业暂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期房,办妥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预抵押手续后,开发企业应根据协议在约定银行账户留存保证金。
第十条 保证金的留存由中心按协议约定比例通知开发企业在受托银行以转账方式或从贷款资金中直接划入开发企业保证金专户。
第四章 保证金的扣划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期间应履行催还贷款的义务,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款(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由中心出具书面催款通知交开发企业,开发企业在接到通知后10日内,借款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的,对所产生的逾期欠款,中心可直接扣划开发企业的保证金用于偿还。
第五章 保证金的退还(解冻)
第十二条 保证金属开发企业所有,在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终止后退还开发企业。
第十三条 保证金的退还(解冻)按《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贷款保证金解冻操作规定》(随公积金〔2014〕23号)办理。
第六章 保证金的帐务管理
第十四条 中心贷款管理科、各办事处负责本区域范围内的保证金银行存款明细账的管理,每季与受委托银行核对保证金银行存款明细账,核对后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第七章 保证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中心内审稽核科应加强对保证金管理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全面审计稽核,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 中心依法接收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中心各岗位工作人员应严守职业道德,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中心制度,办理权证及贷款保证金的留存、退还手续。如有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