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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转发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7-07-17 08:00:02 无忧保

铜人社发〔2015〕67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相关部门:

现将陕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陕人社发〔2015〕30号)文件转发你们,并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级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参保企业进行资格认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认定企业参保缴费、裁员情况和稳岗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核,汇总上报市人社局,市人社局会同财政局对补贴资金进行审查,确定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金额。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监督。

二、省属企业、无主管部门的参保企业按照参保所属经办机构由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资格认定。

三、2014年、2015年已享受转型城市援企稳岗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此项政策。

四、各区县、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政策,各行其责,认真做好参保企业的认定、汇总上报工作。

附件:《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陕人社发〔2015〕30号)文件

铜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铜 川 市 财 政 局

铜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铜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5年 5月19日

标签:   失业保险失业保险关于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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