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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管理办法

2017-07-17 08:00:02 无忧保

第一条 为积极稳健发展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的管理,防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根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关规定,结合嘉兴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范围内申请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楼盘管理。

第三条 凡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用房的楼盘中有购房人要求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房款的,上述楼盘的建设单位(以下统称申请单位)必须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为其建设的楼盘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 申请条件

(一)申请单位必须全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其投资公司及承销公司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申请单位必须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

(三)承销公司必须具备商品房销售资格;

(四)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五)已取得规划管理部门的规划许可和建设施工管理部门的施工许可;

(六)已取得房地产管理部门的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备案表;

(七)已取得民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楼盘名称、小区门牌编号;

(八)已达到人民银行规定的预售楼盘形象进度;

(九)楼盘可分户(套)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能分户(套)设定抵押;

(十)申请单位同意为购房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担保保证金。

拆迁安置用房楼盘上述(二)、(三)、(六)款不作强制要求。

第五条 需提供的资料

(一)营业执照;

(二)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三)楼盘项目批文;

(四)公司章程;

(五)国有土地使用证;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经批准的项目总布图;

(七)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房销售备案表;

(八)公司股东(董事会)会议认可担保事项决议;

(九)楼盘及销售情况说明;

(十)提出申请时申请单位的上一年度、上一个月的财务报表及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十一)房屋施工进度情况一览表;

(十二)提出申请时申请单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职工花名册;

(十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不能留存原件的,申请单位须在留存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拆迁安置用房楼盘申请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上述有关资料。

第六条 楼盘的申请

(一)预售楼盘申请手续。申请单位在申请预售楼盘要求提供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根据项目建设规划分期申报,纳入一期申报的楼盘以规划许可证上核定的楼盘信息(幢号)为准。当该期楼盘中有房屋(幢号)符合住房公积金放贷条件时,申请单位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一次申报或分批申报该期楼盘。申请时需填写《嘉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第五条规定的资料。

同一期已签约预售楼盘分批申报的,在同一年度申报后续批次时只需提供第五条(五)—(十)款资料。

(二)现房楼盘申请手续。现房楼盘申请时需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第五条(一)—(四)、(七)—(十)款资料。

第七条 审核调查

(一)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

(二)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指派专人(2人以上)对申请楼盘的施工情况、销售情况及公司经营、财务状况进行调查,并拍摄工程形象进度影像资料。

第八条 签约

(一)为明确申请单位承担的责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权益,对经审核调查符合条件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楼盘,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与申请单位签订《嘉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协议书》(以下简称《贷款协议书》,附件2);属于土地或在建工程抵押项目的预售楼盘另行签订《土地或在建工程抵押项目楼盘提供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补充协议》(附件3)。

(二)申请单位按照《贷款协议书》约定,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交纳担保保证金。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受理该楼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并在住房公积金网站上公布该楼盘有关信息。

第九条 保证金缴交标准

担保保证金按预售楼盘每万㎡建筑面积的一定标准缴交,不足1万㎡的按1万㎡计算。具体标准为:建筑面积在5万㎡(含)以下的,按2万元/万㎡缴交;建筑面积超出5万㎡的,每超出1万㎡增交1万元。

第十条 房屋他项权证收执与保证金退还

(一)申请单位应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督促协助购房人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配合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做好房屋他项权证的收执工作,确保购房人在住房交付使用日后的6个月内将房屋他项权证交至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或贷款银行收执。

(二)当住房公积金贷款户的房屋他项权证收执率达到90%(以户计算)以上时,申请单位应及时填写《嘉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预售楼盘担保保证金退还申请表》(附件4),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楼盘分次缴交保证金的,可分次办理退还手续。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经审核符合退还条件的,给予办理相应的保证金退还手续。未收妥房屋他项权证的贷款户,按每户5000元留存保证金,其余予以退还。留存的保证金待房屋他项权证全部收妥后一次性退还。

第十一条违约违规处理

申请单位及其建设楼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将停止为该楼盘继续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将缴交的担保保证金转为违约赔偿金,并保留继续追索权;在住房公积金网站公布违约违规信息;向有关部门通报违约违规情况。

(一)申请单位提供虚假资料;

(二)申请单位存在一房多售行为;

(三)申请单位自行或协助他人骗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申请单位协助他人虚构购房行为,骗提住房公积金;

(五)申请单位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发生资不抵债情况;

(六)申请单位发生重大变故,影响项目顺利建设,造成非正常停工3个月以上;

(七)申请单位协助、催促购房人办理房屋抵押手续不力,致使购房人未在住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个月内(特殊情况除外)将房屋他项权证交至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或贷款银行收执;

(八)申请单位对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作出歧视性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嘉兴市预售楼盘提供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若干问题的规定》、《预售楼盘担保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关于进一步完善预售楼盘担保保证金退还管理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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