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医药机构:
为进一步促进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积极参与我市社会保险服务工作,根据《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东莞市社会保障局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社会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东社保〔2014〕5号)、《东莞市社会保障局 东莞市卫生局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东社保〔2014〕7号)及《关于东莞市社会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工作的补充意见》(东社保〔2015〕55号)等文件要求,现将2016年下半年度新增社会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合理配置、自愿申请原则,结合本市社会保险发展现状,新增部分社会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具体机构类型及社保业务范围如下:
(一)医疗机构
1.综合医院:
(1)卫生机构(组织)类别代码:a100。
(2)拟协议开展社保业务范围:医疗住院、社区门诊转诊、特定门诊、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工伤住院、工伤门诊,生育住院、生育门诊。
2. 中医门诊部
(1)卫生机构(组织)类别代码:d120、d121、d212。
(2)拟协议开展社保业务范围:社区门诊转诊、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工伤门诊。
3.眼科门诊部
(1)卫生机构(组织)类别代码:d153。
(2)拟协议开展社保业务范围:社区门诊转诊、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工伤门诊。
4.口腔门诊部
(1)卫生机构(组织)类别代码:d152、d215。
(2)拟协议开展社保业务范围: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工伤门诊。
5.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1)卫生机构(组织)类别代码:b100、b200。
(2)拟协议开展社保业务范围:社区门诊首诊、社区门诊转诊、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工伤门诊。
(二)零售药店
拟协议开展社保业务范围: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保部门不受理其申报:
(一)申报机构近3年内因提交虚假申报资料被取消申报资格的;
(二)因违法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有关规定被取消定点资格未满3年的;
(三)有违法违规行为正在接受调查处理;
(四)社保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符合申报条件,且分别根据《东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院)申报评分表(暂行)》、《东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部)申报评分表(暂行)》及《东莞市社会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确认评分表(暂行)》(具体见附件1、2、3)自评得分达到850分及以上的机构,可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6年10月14日工作时间内自愿向社保部门提出申报;其他时间申报的,社保部门不予受理。
四、各申报机构应按要求提交真实、准确的申报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4),并配合社保部门做好对有关申报资料核实及必要时现场核查的工作。申报机构存在提交虚假材料、拒不配合社保部门核查等情形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五、经复核评分达到850分及以上的医药机构,具备成为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的条件。具备条件的机构须按社保部门要求,在六个月内完成本机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改造、数据传送和相关监管设备安装等工作,且有关工作人员接受培训合格后,方可签订社保服务协议成为社会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并开展社保服务工作;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上述工作的,视同自动放弃签订服务协议,不能作为社会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开展社保服务工作。
六、申报具体事项及所需材料详见东莞市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dgsi.gov.cn);联系电话:0769-22332768。
附件:
1. 附件1:东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院)申报评分表(暂行).xls
2. 附件2:.东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部)申报评分表(暂行).xls
3. 附件3:东莞市社会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确认评分表(暂行).xls
4. 附件4:东莞市新增社会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申报须知.zip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
2016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