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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关于进一步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通知

2017-07-17 08:00:02 无忧保

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合理调控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对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进行科学规范调整,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凭五年内的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可同时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房价总额。每套住房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二、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原则上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办理还贷提取,不再受理其同一套住房购房提取申请;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业务的职工,不再受理其同一套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三、以上调整内容自2016年10月8日起正式实施。

以上内容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流程、有效办理时限、应提供的证明材料等,由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

2016年9月18日

 

标签:   调整住房公积金调整公积金提取公积金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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