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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关于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政策具体操作办法进行调整的通知

2017-07-17 08:00:02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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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业务操作,提高办事效率,促进房地产市场去库存,中心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为父母购房或为子女购房贷款的,父母或子女可作为该笔贷款的保证人,其工资收入可计入借款人家庭收入。

二、提取金额加贷款金额可不受购房总价款限制,但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的70%(首套房、二套房80%)。

三、住房公积金可对冲商业银行住房贷款

缴存职工有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在正常还款1个月(含)以后,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对冲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入借款人的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还贷账户),每年办理1次,每次对冲金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余额,直至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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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住房公积金公积金市住房公积金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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