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单位、缴存人: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新系统现已开通,为进一步规范贷款业务管理,为职工住房贷款提供优质便捷服务,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规定调整如下:
一、同一套住房已办理过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不再受理该套住房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二、暂停办理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三、借款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期间,可申请等额本息、等额本金两种还款方法之间变更,自每次变更后起需间隔满三年方可再次提出申请变更。
四、借款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期间,可申请缩短贷款还款期限的变更,自每次变更后起需间隔满三年方可再次提出申请变更。
五、借款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期间,可自愿选择办理一次性完清贷款或按万元的整数倍不限次数提前部分归还贷款。
六、所购住房价款不包含住房装修、电器、家俱、不在住房建筑面积内的阳台、楼顶、地面花园、地下室、贮藏室等支出的价款。因住房价格异议的可参照周边区域普通商品住房均价确定。
七、组合贷款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不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受托银行应当按照规定行使合同权利,在清偿组合贷款本息时,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应当先于受托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受偿。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6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