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公积〔2016〕36号
关于印发河源市异地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公积金中心,业务承办银行:
《河源市异地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7月29日
河源市异地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为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对接,满足异地缴存职工贷款需求,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率,积极发挥公积金作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职工异地缴存贷款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一、政策实施条件。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率低于85%时,实施异地缴存贷款政策
二、异地缴存贷款计划。异地缴存贷款年度总额不超过全市年度贷款总额的10%,由市公积金中心编制次年全市贷款计划中明确,在每年年底前提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根据职工需求和资金存量,经管委会批准,异地缴存贷款计划可逐年调整。当异地缴存贷款年度总额资金用完时,异地缴存职工贷款在下一年度按申请先后顺序采取轮候机制。
三、贷款范围及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在省内其他城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职工可向购房所在地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二)申请人及配偶需购买首套自住住房。
(三)其他贷款条件按《河源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四、贷款程序。异地贷款职工向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其他程序按《河源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办理。
五、贷款最高限额。贷款最高限额实行异地缴存与当地缴存差异化政策。异地缴存贷款最高限额略低于本地缴存职工贷款最高限额。(具体执行标准见附表)。
六、贷款偿还和贷款管理。异地缴存贷款偿还按《河源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异地缴存贷款职工更换工作单位,变更缴存单位,须在变更后1个月内书面向发放贷款的公积金中心及承办银行报告;未及时报告,一经查实,中心将向缴存所在地公积金中心报告,并纳入个人征信记录。
七、其他。异地缴存贷款政策从2016年8月1日起执行,执行时限初定2年,实施2年后根据实际情况再作调整。
其他未特别明确事项,依照《河源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附:河源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执行标准(万元)
市直 | 源城区 | 东源县 | 和平县 | 龙川县 | 紫金县 | 连平县 | ||||||||
本地缴存 | 异地缴存 | 本地缴存 | 异地缴存 | 本地缴存 | 异地缴存 | 本地缴存 | 异地缴存 | 本地缴存 | 异地缴存 | 本地缴存 | 异地缴存 | 本地缴存 | 异地缴存 | |
双方缴存 | 40 | 35 | 40 | 35 | 30 | 25 | 35 | 30 | 35 | 30 | 30 | 25 | 30 | 25 |
单方缴存 | 30 | 25 | 30 | 25 | 25 | 20 | 25 | 20 | 25 | 20 | 20 | 15 | 25 | 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