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进一步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的通知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
(一)办理跨区域(巴彦淖尔市范围内)购房提取业务,取消购房地调查证明环节。
(二)首次申请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还款1个月后即可办理(能提供1个月以上还款余额表即可)。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取消借款人和担保人单位盖章、出具工资证明等两个环节。
(二)取消单位委托代扣代缴协议书和面谈笔录。
(三)车库、车位贷款全部划入借款人账户。
(四)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可以申请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待具体方案下发后即可执行)。
(五)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保证金转嫁给借款人,要求开发企业限期整改并退还给借款人。拒不整改的,因违反合作协议,可以终止贷款业务。
(六)允许保证人办理各类提取业务。
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
2016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