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管理中心)及各旗县区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对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的管理。
第二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相对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在职职工、个人缴存者,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以上,凡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以及购买同一住宅小区内车库、车位的,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缴存人应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凡未经审核批准,连续3个月以上(含3个月)未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市管理中心不予贷款。借款人在贷款发放后应继续按月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缴存人申请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超过市管委会批准的年度最高贷款额度;
(二)不得超过市管委会批准的年度最高贷款比例;
(三)不得超过借款人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即,借款人每月还贷本息额不得超过其家庭月工资总收入的60%;
(四)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
第四条 审批程序。按照“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三级审批制度,即,信贷员贷前审查、管理部审贷领导小组集体审核,市管理中心审批(资金运用科复审,市管理中心分管领导审批)。
(一)贷前审查。各管理部信贷员接收贷款申请资料,初步审核后,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提交审贷领导小组;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退回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二)管理部审贷领导小组集体审核。各管理部审贷领导小组由管理部主任、副主任及信贷员组成,成员不得少于3人。审贷会重点审查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明、还款能力证明以及购(建)住房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要坚持现场调查,实地核实的原则,对借款人及配偶的公积金缴存情况、家庭收入情况、身份证号、贷款额度、比例、年限进行受苦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并在贷款申请表上签字认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将申请资料扫描录入,上报市管理中心资金运用科;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退回原因。
(三)市管理中心审批。由资金运用科对申报资料进行复审,重点审核借款人及家庭的收入情况、逾期情况以及贷款额度、比例和贷款年限。最终由市管理中心分管领导审批通过。
(四)办理贷款手续。信贷员要做好与贷前调查人的资料交接,当信息发生变更时及时更正,保证信息与资料相符。信贷员负责所审验资料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手续齐全、签字真实有效 。
(五)贷后档案管理。管理部应加强贷后档案管理,确保借款人贷款档案信息连续、齐全、完整。管理部应建立健全逾期贷款台账,按月催收和统计逾期还款情况;定期向住房担保公司通报逾期情况,并按规定扣划贷款逾期代偿资金。
第五条 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符合市管理中心准入条件且已审核备案的,可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凡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对提供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销售不动产发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停止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条 缴存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申请人信用状况不符合《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
(二)因违规用卡等行为被列入中国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良客户信息库的;
(三)存在作为被告的重大诉讼或仲裁及其他法律纠纷的;
(四)有恶意骗取银行资金记录的;
(五)查实有骗贷、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
第七条 房屋产权证和他项权证的风险管理。
(一)借款人采用“期房预抵押的方式”申请贷款的,根据抵押权人的不同,由各管理部和住房担保公司分别负责各自抵押权证的收押和管理。各管理部应对房屋产权证和他项权证实行专人专项保管,责任到人。各管理部负责定期自查并检查住房担保公司抵押权证收押情况,并每半年(次年元月15日和7月15日前)将房屋产权证抵押情况以报表形式上报市中心资金运用科。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接房屋产权证和他项权证时,应编制移交清单。接收管理员要核实移交的数量和内容,确保权证内容相符后,再进行接收登记。接收管理员要补录权证相关信息,并逐项输入贷款管理系统中。
(三)对于具备办理抵押权证条件但尚未办理抵押手续的,应督促住房担保公司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期办理抵押手续。对具备办理抵押条件或入住满两年仍未办理房屋产权证和他项权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加强监管,一般情况下,应限制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项目贷款准入。
第八条 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况或潜在风险的,管理部应提高关注等级,加强监管,并上报市管理中心资金运用科。
(一)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和金额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有违纪、违法记录,受到法律、行政、经济制裁或处罚的;
(三)借款人职业处于不稳定状态,收入明显下降的(即,借款人从业单位或行业属于关、停、并、转范围;借款人处于失业、半失业状态,失去稳定收入来源或仅依靠最低生活保障或社会救济生活等);
(四)借款人健康状况发现重大问题或遭受重大人身伤害,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借款人死亡、宣告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且无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或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六)借款人有套取贷款、挪用贷款行为的;
(七)借款人所购房屋及其他财产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社会灾难,导致损失或灭失的;
(八)借款人或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的同意,擅自将设定抵押权的财产或权益拆迁、转让、馈赠或重复抵押的;
(九)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的贷后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信息的;
(十)借款人居所和联系方式经常变动,不能有效判断借款人情况和贷款实际使用情况的;
(十一)因抵押物贬值,抵押物价值趋于或低于贷款金额及抵押物或抵押权益受到损害,抵押权难以或不能实现的;
(十二)新建住房项目未按正常进度完工或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进行有效抵押的;
(十三)保证人担保资格及能力出现问题(如置业担保单位为法人的,其资信等级降低或处于被兼并、重组、破产状态;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收入或其他财产下降等);
(十四)新法律、法规的实施,使借款合同存在法律方面的缺陷和问题的;
(十五)贷款手续及贷款档案不齐全,重要文件或凭证遗失,对债权实现受实质性影响的;
(十六)贷款人已要求履行保证、保险责任及诉诸法律的借款案由;
(十七)市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逾期贷款责任划分。根据“谁发放、谁回收、谁负责”的原则,各管理部负责贷款回收、逾期贷款催收、起诉、结案等工作,要明确专人管理,责任到人。住房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逾期贷款,由住房担保公司负责催收。
各管理部要把住房担保公司的逾期贷款统一纳入监管范围,要随时了解催收进展情况,监督住房担保公司催收。住房担保公司应按月向各管理部报送催收进展情况。对逾期6期以上(不含6期)的逾期贷款的代偿,由管理部依据协议直接和住房担保公司对接并扣除。
市管理中心聘请专业律师事务所,协助各管理部催收逾期贷款。对逾期6期(含6期)以下的贷款,律师事务所应采取电话、约谈、发送催缴通知书等形式催缴;对逾期6期以上的贷款(住房担保公司担保的除外),律师事务所应依法起诉借款人。各管理部要监督起诉后进展情况,督促律师事务所尽快结案。
信息管理科协助各管理部催收逾期贷款,主要以发送短信、微信或网站公示等形式提醒逾期借款人逾期情况及归还时间等。
资金运用科负责贷款逾期催收监管工作。重点督 促和协调各管理部和律师事务所采取各项措施进行催收,每月5日前将上月催收情况汇总分析后上报市中心领导班子。
第十条逾期贷款等级划分及处置办法。
根据逾期期数和风险程度,分为三个等级,即,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和可疑贷款。按照逾期等级,应分别采取以下处置办法:
(一)关注贷款(逾期1-2期)。对逾期1期的,由信息管理科于次月初以短信或微信的方式提醒借款人已逾期,要求其尽快归还贷款本息及罚息。如贷款所提供信息不全或有变更的,各管理部应将信息内容进行补充或修改,并通知信息管理科。对逾期2期的,要加强与借款人沟通和联系,督促借款人及时偿还逾期贷款,并建立逾期贷款催收台账。
(二)次级贷款(逾期3-5期)。各管理部(住房担保公司)要采取电话催收、直接约见借款人、上门催收、委托借款人单位催收、借款人单位代扣工资、发送《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或《律师函》等多种方式进行催收。
同时,在市管理中心网站和有关媒体上公示借款人逾期的相关信息,并告知借款人配偶和保证人应承担的连带责任。调查了解借款人逾期的主要原因,建立逾期贷款跟踪管理台账和逾期贷款催收台帐,避免出现漏催、积压情况,提高催收工作效率。
如属恶意违约或确实无力还款的,做好向仲裁委或向法院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准备工作,同时通知住房担保公司做好代偿准备。
市管理中心将贷款逾期情况列为对各管理部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按月考核评分。
(三)可疑贷款(逾期6期[含]以上)。各管理部、住房担保公司、律师事务所除采取上述管理措施,还要进行个案跟踪管理。认真分析借款人的逾期原因,加大催收力度,落实抵押物保全措施,提出解决逾期问题的备选方案供借款人选择。
对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大于其贷款余额的,或借款人缴存公积金帐户状态正常,经与借款人协商同意,各管理部可以用公积金账户余额一次性冲抵贷款余额和贷款逾期金额,降低贷款逾期率和资金风险。
对保证人担保的,及时追究保证人的担保责任,冻结保证人公积金帐户。
对采取以上催收措施仍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借款人,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各管理部应通知律师事务所向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提起仲裁或诉讼(属于担保公司担保的,及时通知担保公司偿还逾期本金、利息、罚息)维护债权人的权利。
各管理部要重点关注起诉后的进展情况,监督律师事务所尽快完成逾期贷款的结案工作。同时将借款人信息转入贷款管理系统的黑名单中,进行重点关注。
(四)对确实形成损失的贷款,由各管理部将逾期借款人的有关资料及催收贷款记录等报送资金运用科审核后,会计核算科根据财政部《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建金管[2006]26号)《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将核销贷款资料整理齐备,起草坏账损失核销报告,按规定程序报批,并予以核销。
(五)各管理部要对六期(含)以上的贷款逾期主要原因、借款人工作及家庭现状、抵押物现况、催收方式、催收过程、诉讼情况、起诉判决结果、或未诉讼的原因、抵押物拍卖受偿等情况以及贷款催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解决的有效途径及建议进行逐个说明,并于次月5日前上报市管理中心资金运用科。
进入仲裁、起诉程序的逾期贷款不再列为市管理中心对各管理部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贷款责任风险认定。根据贷款审批环节,将贷款风险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一)直接责任:凡未按照市管理中心贷款管理相关规定履行自己职责,导致发生贷款风险的,负直接责任。
(二)间接责任:凡因贷款审查不严,未发现上一环节存在问题,导致发生贷款风险的,负间接责任。
(三)上级授意下级违规办理贷款的,授意人负直接责任,办事人负间接责任。
第十二条 贷款责任追究的主要内容。
贷款各环节操作人在办理贷款业务时,要坚持“公开、公正、真实、合法”原则,严格依据市管理中心贷款规定和条件进行审核,不受其他因素影响,对自己独立做出的审查意见负责。凡因不按市管理中心贷款规定或程序办理、徇私舞弊、审查把关不严发放贷款而造成经济损失的,要层层追究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的责任,并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不良贷款的由责任人负责清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行政处分类型。
根据导致贷款风险程度和最终损害程度,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的类型包括:1、警告;2、通报批评;3、记过;4、记大过;5、调离工作岗位;6、降职降级。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将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分。
(一)因贷款把关不严,管理不力,造成借款人将贷款挪作他用的;
(二)因拒绝受理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人申请的,受理贷款申请期限超过管理中心规定的,故意刁难申请人的,未按时告知借款人办理签约、发放手续遭到投诉的;
(三)因审核不严,造成贷款资料和调查报告中主要内容有明显遗漏错误,造成损失的;
(四)因贷款还款催收管理不力的,未按要求监管住房担保公司逾期履约的,导致贷款逾期违约的。
第十五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将给予责任人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一)在办理贷款过程中,经查证属实的,存在索贿、受贿行为或“吃、拿、卡、要”行为的;
(二)经过内审或审计查证核实,属于违规发放贷款的。
第十六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将给予责任人调离工作岗位、降职降级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一)贷款各环节操作人与申请人相互勾结实施违规行为,弄虚作假,骗取贷款的或在贷款资料传递过程中发现虚假资料不报的;
(二)未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及贷款业务操作规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未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贷款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调查核实,导致贷款审查与决策失误而造成损失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或未按规定核实抵押物及担保人情况的,造成担保合同无效或担保人、抵押物不具备担保条件,形成不良贷款或造成实际损失的;
(四)贷款资料手续不全而发放贷款的,形成不良贷款或造成实际损失的;
(五)未按贷款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归档,私自销毁、隐匿、篡改贷款资料,造成贷款档案不全或损毁的。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