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申办要件及程序的通知
一、基本条件和原则。
凡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已在商业银行办理住房按揭贷款,且尚未还清贷款的,可申请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借款本金余额。
二、申请办理要件。
(一)如申请人能够提供其他抵押物或担保方式,可以直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将划入还贷商业银行。申请要件:
1、贷款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交款票据或房产证(复印件加盖商业银行印章);
2、借款人与商业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
3、商业银行借款还款余额表;
4、该笔贷款的征信纪录或报告(在我中心未接入人行征信系统前,委托商业银行代开);
5、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如果申请人不能提供其他抵押物或担保方式,申请人可先行一次性还清商业银行贷款,待所购房抵押物从银行取出后再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时限为还清商业银行贷款6个月内有效。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暂不实行先提后贷政策。申办要件:
1、贷款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交款票据或房产证原件;
2、借款人与商业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
3、商业银行借款还款余额表;
4、商业银行出具的一次性还清借款凭据;
5、该笔贷款的征信纪录或报告(在我中心未接入人行征信系统前,委托商业银行代开);
6、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贷款申请、审批、办理程序以及办事时限、担保方式等仍执行我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规定。
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