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开展授权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
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业务的通知
眉市房金管〔2016〕21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了方便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增授权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业务。现就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业务范围
已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且该套房屋未在我中心申请过提前还贷的缴存职工,可授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月从其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中提取公积金到职工还款账户用于归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本息。
委托提取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委托人在眉山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二是委托人申请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且该套房屋未在我中心申请过提前还贷。
借款人包括:主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主借款人的配偶及借款合同上载明的其他借款人)、共同还款人(双方父母及子女)。
二、签约注意事项
1.资金委托提取顺序为:首先是主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其次是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最后是共同还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
2.协议执行期间,借款人账户的资金额应大于当月住房贷款还贷本息金额;如果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小于当月还贷本息金额的,也可委托提取,还款账户余额不足部分借款人应自行补足。因还款账户资金不足产生的征信不良记录等后果由借款人承担。
3.借款人在协议执行期间不允许再办理任何提取业务。
4.协议执行期间,借款人因婚姻关系发生变化或申请提前还贷的,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可进行协议变更并签订变更协议。未及时办理协议变更导致的后果由借款人承担。
5.协议执行期间,借款人的联系方式、还贷账户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变更,否则,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借款人承担。
6.借款人贷款本息结清、缴存账户封存或被有关部门依法冻结,应及时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终止协议。未及时申请协议终止的后果由借款人承担。
三、业务开展时间
1.全市从发文之日起开展该业务。
2.已申请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职工自贷款发放的次月起,即可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业务窗口签订授权按月提取协议。
3.原办理了授权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业务的缴存职工,也可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业务窗口办理协议变更。
四、业务办理方式
借款人携带借款合同、身份证、结婚证、还款银行卡(折)、近三期还款记录、父母及子女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业务窗口(市党务政务服务中心、六区县管理部和岷东新区管理部)办理。
五、相关工作要求
1.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要做好宣传工作,确保新增的授权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业务人人知晓。
2.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实行住房公积金按月足额缴存,确保职工授权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业务的正常开展,避免职工因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不足造成征信不良记录等后果。
附件:眉山市授权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协议
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9月2日
附件
眉山市授权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
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协议
授权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借款人姓名: | 移动电话: | 还款 账号: | |||||
配偶姓名 | 移动电话: | ||||||
所购房屋地址: | |||||||
贷款金额: | 元 | 贷款期限 | 年 | ||||
贷款银行: | 贷款到期日(协议终止日) | ||||||
月还款金额(元) | |||||||
提取顺序 | 委托人 | 身份证号码 | 委托提取公积金个人帐号 | ||||
1 | 主借款人 | ||||||
2 | 共同借款人 | ||||||
3 | 共同还款人1 | ||||||
4 | 共同还款人2 | ||||||
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含主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共同还款人,以下统称甲方)授权乙方按上述提取顺序从委托提取公积金个人账户中提取公积金到还款帐户用于偿还上述贷款应还本息、罚息和违约金并签订该协议。该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协议执行期间,甲方委托提取账户的资金额应大于当月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还贷本息金额;如账户资金小于当期还贷本息金额的,也可委托提取,还款账户余额不足部分甲方应自行补足,因还款账户资金不足产生征信不良记录等后果由甲方承担。
(3)协议期间,甲方不再允许办理任何提取业务。
(4)甲方经乙方同意,可以就委托提取事项进行变更并签订变更协议。
(5)甲方在协议生效期间,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的,经乙方同意,可进行协议变更,未及时办理协议变更导致的后果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6)甲方应确保在乙方登记的移动电话号码和还贷账号准确无误,发生变更应及时到中心申请办理变更业务,否则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7)甲方贷款本息结清、甲方账户封存或被有关部门依法冻结、甲方向乙方提出终止协议申请并批准同意的,本协议终止。
(8)委托提取时间固定为每月的25日,委托提取金额为本协议载明的月还款金额。
甲方: 乙方:
借款人:(签字) 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共同借款人:(签字)
共同还款人:(签字)
20 年 月 日
注:1、共同借款人:主借款人的配偶或借款合同上载明的其他借款人。
2、共同还款人:双方父母和子女。
正式文件链接地址:关于开展授权按月提取.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