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保网 0571-22931819

滁州市: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补充通知

2017-07-17 08:00:02 无忧保

滁金管〔2016〕62号

各科、各分支机构:

鉴于近期套取、骗取住房公积金频繁发生,为规范和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统一政策,防范风险。经研究,现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以下简称本市)购买存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过户后的房地产权证和资金交易的银行记账明细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资金托管证明材料。

二、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的,在商品房预售合同已在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情况下,不再要求提供收据对应的pos单等银行单据。

三、本市外购买自住住房的,不能提供付房款发票的,应提供收据及pos单,同时提供交款pos单对应的银行卡或银行卡支出明细。

四、提取人以套取住房公积金为目的,提供虚假的购房交易材料,特别是提供虚假证明、票据、合同等材料的,经取证查实,同时按《滁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将责令其限期退回已提取的公积金,取消提取人3年内提取和申请公积金贷款资格并通报其单位,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房屋中介机构等第三方为提取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违规协助提取人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将纳入黑名单管理,并会同工商、房地产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8月31日

标签:   公积金提取公积金住房公积金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

个人社保网 全国统一客服专线: 0571-22931819

//staticpc.shebaoon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