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通知》(黄人社发[2016]21号)文件规定,经研究,拟增加部分医药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管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受理时间
2016年9月1日至9月30日(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二、受理地点和联系电话
黄石市医疗保险服务大厅18号窗口,联系电话0714-6522675
三、依法设立的各类医疗机构,符合规定的基本条件,可根据自身服务能力和需要,自愿向市医疗保险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黄石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申请表》(附件4);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军队医疗机构提供其主管部门出具的可外服务的证明材料);
3、医疗机构等级评审文件或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机构等级证明材料;
4、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上一年度财务及业务报表(开业不满一年的,提供开业至申请时的会计报表);
6、与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医保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医院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情况的书面报告;
7、从业人员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复印件,以及药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依法设立的零售药店,符合规定的基本条件,可根据自身服务能力和需要,自愿向市医疗保险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黄石市医药机构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登记表》(附件4);
2.药品经营许可证;
3.营业执照;
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5.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6. 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开业不满一年的,提供开业至申请时的会计报表);
7.从业人员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复印件,以及执业医师、药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黄石市医疗保险局
2016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