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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广西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执行2015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及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限额的通知

2017-07-18 08:00:02 无忧保

桂地税函[2016]306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区局各部门、直属单位:为了统一全区地方税收管理工作中相关数据的口径,根据自治区统计局提供的数据,现将2015年全区及各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及每月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此前各市未按此工资标准计算的住房公积金扣除限额可按照新标准进行调整,对多缴或少缴的个人所得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

广西2015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及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限额表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8月9日

附件1

广西2015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及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限额表

(单位:元)

地区

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每月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限额

全区

54983

4581.92

1649.49

南宁市

63820

5318.33

1914.60

柳州市

54223

4518.58

1626.69

桂林市

53925

4493.75

1617.75

梧州市

47471

3955.92

1424.13

北海市

49562

4130.17

1486.86

防城港市

51230

4269.17

1536.90

钦州市

46502

3875.17

1395.06

贵港市

52653

4387.75

1579.59

玉林市

47658

3971.50

1429.74

百色市

49809

4150.75

1494.27

贺州市

55407

4617.25

1662.21

河池市

53638

4469.83

1609.14

来宾市

55665

4638.75

1669.95

崇左市

47630

3969.17

1428.90

数据来源:自治区统计局

标签:   住房公积金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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