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企业:
近几年,我中心不断加大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力度,被立案查处、行政处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通报的单位逐年增加,社会关注度越来越高。在执法监督的过程中,我中心通过邮寄送达执法文书,未引起相关单位的重视,部分单位未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从而被处罚款、被强制执行和通报,进而影响单位的信用和经济权益。为配合市委、市政府加强“法治东莞”建设的要求,切实履行信息公开和行政告知责任,畅通与单位的沟通渠道,维护和谐社会关系,我中心现将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单位应增强法律意识,重视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执法文件,了解自身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二、我中心一般以函件调查的方式进行调查确认,而非现场调查,单位应根据函件调查的内容在限期内进行回复,若逾期不回复,将视为同意函件所述事实。
三、我中心在执法监督过程中对于核查的事实需要单位和个人确认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在文书所载限期内,核实确认并将相应文书寄回;相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文书所载限期内,将书面说明连同相应证据材料,寄送回我中心。
四、我中心采用邮政全城通行政文书专递作为我中心执法文书的主要寄送方式,邮政专递不能送达的再通过其它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专递信封的正面印有执法文书送达的有关事项,接待人员和签收人员应阅读后再进行签收。
五、我中心执法人员上门送达执法文书或约见单位管理人员时,将出示执法证件,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若单位或相关人员妨碍执法人员履行职务,我中心有权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单位应告知前台接待人员、保卫人员及其他人员及时查收行政文书专递,无故不签或拒签的,引起的不良后果由被执法单位承担。
七、单位应当畅通上传下达的渠道,行政文书专递由单位的工作人员签收后,视为送达,签收人未及时将执法文书转达相关负责人的,引起的不良后果由被执法单位承担。
八、单位收悉执法文书后应当进行自查,并及时与案件经办人联系,就有关情况进行沟通,纠正违法事实,掌握事情处理的主动性,因单位消极应对引起的不良后果由被执法单位承担。
九、单位需要进行陈述、申辩的,应当在文书所载限期内,并于《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前,采用书面形式向我中心提出,以免错过申辩时机。《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单位可自文书送达之日起60天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我中心将不撤销所作出的行政决定。
十、被责令限期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经我中心核实同意后,再到受托银行办理开户缴存手续。
十一、被处罚单位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缴款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缴交罚款,逾期不交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被处罚单位不履行缴交罚款义务(包含加处的罚款)的,我中心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我中心定期通报行政执法情况,请留意我中心的网站公告或东莞日报的政务公开栏。
附件1:行政文书专递告知事项
附件2: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文书目录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8月5日
pdf文件查看:关于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相关事项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