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建金〔2015〕128号)及《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进一步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异地贷款相关政策,具体如下:
一、职工家庭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贷款,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
二、全面推行异地贷款业务:
(一)取消异地缴存职工到我市申请贷款的户籍限制,职工无需提供本人或配偶为东莞市户籍的证明。
(二)异地贷款购买首套、第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调整为40%。
(三)调整后的异地贷款政策试行半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视试行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执行或再作调整。
本通知自2015年12月8日起执行。
详情请致电政府热线12345或公积金服务热线12329。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12月4日
pdf文件查看:东公积金委〔2015〕4号关于进一步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异地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