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人才环境,支持人才解决住房问题,创造良好的居住条件,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凡符合《舟山市人才安居工程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八条所列的(一)至(十一)类人才,全国、省级劳动模范获得者在已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前提下,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从满6个月缩短为满3个月。
二、购买自住住房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在现有的基础上上浮50%,但最高不超过80万元。
三、全国、省级劳动模范,引进的人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提供劳动模范证书、由市人才办认定的人才书面意见。
四、如市人才办对人才有新的认定政策,以新政为准。
五、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贷款政策执行。
六、本规定由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