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为缴存职工提供住房消费支持,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以及省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舟山市行政区域内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以下简称物业费)的管理。
第三条 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家庭无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余额;
(二)仅限于提取支付申请人家庭一套自住住房的物业费;
(三)仅限于提取申请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申请人每年只能申请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每次申请提取金额为上一年度实际支付的物业费,提取上限不得超过2000元/年(按每平米1.2元,建筑面积144平方米计算)。
第五条 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
(二)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
(三)房屋所有权证(已交付使用尚未办理房产证的,提供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
(四)物业公司开具的物业费发票;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第六条 缴存职工违反本办法,采取欺骗手段,以支付物业费名义骗提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按照《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取消提取人及配偶在5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第七条 本办法由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