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为缴存职工提供住房消费支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装修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时,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自住住房装修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装修费是指自住住房室内基本装修支出。
第四条 申请提取条件和对象
(一)装修的住房必须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为申请人或其配偶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二)申请人及其配偶10年内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不包括物业费提取);
(三)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以家庭为单位,申请次数每10年提取一次。
第五条 申请提取额度
申请人按装修工程实际支付费用金额提取住房公积金,最高额度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元计算,所装修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按144平方米计算。
第六条 申请提取应提供的资料
(一)提取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房屋产权人配偶身份提取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和其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提取人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三)《房屋所有权证》,已交付使用尚未办理房产证的,提供购房合同和购房全额发票;
(四)申请人需提供装修工程决算书。
第七条 缴存职工违反本办法,采取欺骗手段,以支付装修费名义骗提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按照《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取消提取人及配偶在5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第八条 本办法由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