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市住金字[2016]35号
关于进一步实行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提取
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围绕“三去一降一补”工作重点发挥好住房公积金作用的通知》(晋建金函〔2016〕722号)和《关于对吕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的批复》(晋建金字〔2016〕143号),结合我市实际,为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实行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提取、贷款有关政策。现将具体规定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高于12%的单位要一律予以规范调整;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需提供5年内的网签或备案的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或房产证及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三、父母、子女凭符合规定的购房手续可互提住房公积金,提取额不超过房屋总价款;
四、对发生过购房行为但至今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在无担保的情况下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不超过所购房屋当时的价款;
五、鼓励缴存职工将商业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房价的70%且不超过当时按揭贷款额;
六、装修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贷款需提供符合规定的购房手续和装修合同,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装修房屋总价的70%,不能确定房屋价格的需评估;
七、采用职工联保加房产抵押担保方式的,贷款15万元(含15万元)以下提供1个担保人,15万元以上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提供2个担保人,30万元以上提供3个担保人。
特此通知。
二0一六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