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关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162号)精神,我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邮寄反馈意见,通信地址:丽水市花园路1号,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传真反馈意见,传真号码:2091240。
反馈意见请注明“完善个人账户政策”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8月15日。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8月8日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关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关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162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文件,现就进一步完善个人账户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个人账户当年资金可用于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普通、急诊)医疗费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费用。超过个人账户当年资金额度的,超过部分按规定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或历年累计结余支付。
二、 个人账户历年累计结余资金可用于参保人员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以下简称近亲属,暂限在浙江省内参保)因病情需要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由个人承担的自理、自付、自费的治疗性药物、诊疗服务和一次性耗材等发生的费用,以及使用除国家扩大免疫规划以外的预防性免疫疫苗费用。
三、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在4000元以上的,可将4000元以上部分用于本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年度个人缴费部分及其近亲属在本市范围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高额补充医疗保险等需个人缴费部分的费用,以及本人、近亲属购买指定的个人账户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所需费用。
个人账户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由浙江省人力社保厅统一指定,各地不得自行扩大个人账户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品种的范围。
四、本意见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原丽人社〔2012〕0092号、丽人社〔2015〕18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