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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组织工作的通知

2017-07-18 08:00:02 无忧保

明人社〔2016〕260号

各县(市、区)人社局、财政局、民政局、卫计委、残联:

我市自2007年启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和2009年启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的组织实施工作,2011年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2014年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统一。目前,我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达221.21万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达120.3万人,其中每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老年居民32.68万人,其中,低保户(含“五保”户和城市“三无”人员)、重点优抚对象,重度和非重度残疾人,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农村49-59周岁生育两个女孩或城乡45-59周岁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等缴费群体参保居民9.63万人,政府每年除给予缴费补贴300万元外,另为上述缴费群体代缴费和提高补贴578万元,较好地保障了上述缴费群体的社会保障权益。但自试点以来每年仍有大量缴费困难群体中断缴费,据统计,2015年中断和未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14.33%,致使每年有140多万元的政府缴费补贴、代缴费和提高补贴不能落实到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的组织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代缴费标准。根据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计委等部门关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帮扶意见的通知》(明政办〔2016〕57号)精神,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政府每年为其代缴费从50元提高到100元,从2017年1月起执行。

二、建立参保缴费情况定期交流反馈机制。各县(市、区)要建立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情况县、乡、村三级交流反馈机制,各县(市、区)城乡居民保管理中心,每年1月应将上年度缴费困难群体和提高补贴对象的参保缴费情况分别反馈给各县(市、区) 民政局、卫计委和残联,并上报各县(市、区) 财政局做好缴费困难群体代缴费和提高补贴的资金结算;各县(市、区) 民政局、卫计委、残联应于每年2月前将上年度新增和减少的缴费困难群体和提高补贴对象的名单汇总交给各县(市、区)城乡居民保管理中心,以便居民保中心及时确认缴费困难群体和提高补贴对象,确保缴费困难群体和提高补贴对象的参保权益落实到位。

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每年1月份应将上年度缴费困难群体和提高补贴对象的参保缴费情况反馈给乡(镇、街道)民政办、计生服务站,以便基层服务单位了解掌握情况,督促村(社区)落实工作;乡(镇、街道)民政办、计生服务站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新增和减少的缴费困难群体和提高补贴对象的名单申报给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便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及时办理缴费困难群体和提高补贴对象参保信息登记、建立参保信息数据库。

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每年1月应将上年度缴费困难群体和提高补贴对象的参保缴费情况及未缴费和中断缴费人员名单反馈给各村(社区),以便村(社区)了解掌握情况,及时做好缴费困难群体和提高补贴对象参保申报,组织参保缴费和补贴落实到人;各村(社区)应于每年1月前将上年度新增的缴费困难群体和提高补贴对象按经办规程规定申报参保。

三、建立参保缴费组织的联动机制。各县(市、区)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部门配合联动,统一协调组织,共同做好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的组织工作。今年起,各县(市、区)每年第四季度开展或联合开展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的组织工作,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同时组织预收城乡居民下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组织城乡居民预存下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减少基层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的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

四、加强基层参保缴费组织工作的考核。一是建立健全村干部养老保险补助的考核办法。从2017年起,凡是上半年完成参保缴费任务的,村干部养老保险补助按100%兑现,每推迟1个月完成任务的,扣减10%,未完成年度参保缴费任务的,不得兑现村干部养老保险补助。二是完善年度目标考核管理。根据国务院将建立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制度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的要求,各地要确保惠民政策落实到位,各乡(镇、街道)应将各村(社区)的参保缴费任务完成情况列入村干部、驻村(社区)乡(镇、街道)干部和挂片乡(镇、街道)领导的年度考核指标。

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民政局 三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三明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6年8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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