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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定期借记代收业务的通知

2017-07-18 08:00:02 无忧保

各公积金缴存单位(个人):

按照住建部银行应用结算系统建设要求,我中心改变了以前纸质委托收款的方式,开展住房公积金定期借记代收业务,公积金缴存全部通过系统直连发送数据的方式完成,请各缴存单位(个人)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一、完成住房公积金定期借记代收业务协议签订工作。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要求,住房公积金定期借记代收业务需由缴存单位(个人)、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单位(个人)开户银行签订三方协议(附件1),请各缴存单位(个人)协助完成。

二、住房公积金定期借记代收业务协议签订的地点。协议签订工作可在中心各管理部柜台签订,也可在中心各委托银行网点(附件2)的住房公积金专柜签订。

三、各缴存单位(个人)请在 8月30日 前完成住房公积金定期借记代收业务协议的签订工作。

四、住房公积金定期借记代收业务开通后,各缴存单位(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可实现当天完成扣划,实时记入职工个人账户,缴存职工办理业务更加方便、快捷。

附件 1:住房公积金定期借记代收业务协议

2: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委托银行网点

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8月1日



附件1【住房公积金定期借记代收业务协议.docx】已下载次附件2【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委托银行网点.docx】已下载次

标签:   住房公积金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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