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近期,市公积金中心发布了《关于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申请办理场所的通知》,放开租赁提取申请办理场所属地化规定。
过去由于受业务网点人力资源、场地、系统等限制,租赁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办理场所一直以属地化管理为原则,即职工须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的业务网点提出申请。考虑到职工和单位的实际需求,同时,市公积金中心各区县现有业务网点条件也有所改善,市公积金中心经研究,决定改为可自由选择本市任一区(县)管理部业务网点办理租赁提取申请,以方便广大单位和职工就近办理。
通知自2016年7月25日起执行。通知内容和业务网点分布详见附件。
附件:
关于印发《关于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申请办理场所的通知》的通知
沪公积金〔2016〕88号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管理部:
现将《关于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申请办理场所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6月27日
关于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申请办理场所的通知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管理部:
为进一步方便广大缴存职工申请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现对租赁提取申请办理场所作如下规定:
一、个人办理
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的,可向本市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任一区(县)管理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申请资料。
二、单位集中办理
单位为职工集中办理提取手续的,可向本市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任一区(县)管理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申请资料。
本通知自2016年7月2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