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市管委字[2015]8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机关事业单位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上一年度职工本人月均工资总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应当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规定的年工资总额计算。目前,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未包括奖金、带薪休假工资、供热补贴。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晋建金字[2015]159号)要求,为用足用好政策,切实保证职工合法权益,特明确如下:
一、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以下部分组成: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带薪休假工资等;奖金(包括年终一次性奖金、目标责任考核奖金、文明单位奖金等)、供热补贴、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个人薪酬及其它应计入职工工资总额的工资。
二、为落实好晋建金字[2015]159号文件要求,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对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重新统计确认。
三、此次统计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请各单位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把关,切实保障统计数据的严肃性、准确性。
四、为确保此次统计工作顺利进行,各单位专管员(专管员有变动的要及时变更,并填报《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专管员基础信息登记表》)务必于9月20日前将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计表(见附表)报送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及所属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同时报送电子版,由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如不能及时报送,造成单位职工无法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责任自负。
附表:新核定统计表 .xls
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