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发了《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公积金委[2016]5号),对我市目前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了一些调整,调整后的政策如下:
1、申请人或配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未满6个月的,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夫妻双方连续正常缴存满6个月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
2、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在签订购房合同或施工合同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超过一年的,将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不能“先取后贷”,即提取住房公积金一年内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4、二套房最低首付为30%,最高贷款额度为70%,利率上浮10%,三套房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5、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商丘市购房的,不论是否为商丘户籍,均可在商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6、商业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即“商转公”,将停止办理。
7、凡购房款已全额付清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的,只能在交易中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8、在外地购房的,不能在商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在购房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9、夫妻双方近两年内有不良征信且达到一定期数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0、结婚证与身份证信息一致的,可以不再提供户口本。
11、本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凡以往规定与此通知不符的,以此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