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今年以来,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序推进,为进一步引导参保居民在基层首诊,完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参保人员在本市实行基药零差率销售的乡镇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物,其中属于乙类药品的,参照甲类药品不设个人自付比例。
二、参保人员在本市乡镇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的基本药物,报销比例提高5%。
三、本市乡镇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普通床位费,按照不超过11元/日最高限价,据实纳入报销范围。
四、本通知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宜宾市财政局
2016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