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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宜宾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医保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7-07-18 08:00:02 无忧保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今年以来,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序推进,为进一步引导参保居民在基层首诊,完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参保人员在本市实行基药零差率销售的乡镇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物,其中属于乙类药品的,参照甲类药品不设个人自付比例。

二、参保人员在本市乡镇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的基本药物,报销比例提高5%。

三、本市乡镇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普通床位费,按照不超过11元/日最高限价,据实纳入报销范围。

四、本通知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宜宾市财政局

2016年6月15日

标签:   居民医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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