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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2017-07-18 08:00:02 无忧保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增加就业和职工现金收入,按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湘建金〔2016〕12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缴存比例。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文件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最低不得低于5%。

二、控制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上限一律不得超过湘潭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三、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在充分考虑降低成本的实际需求的基础上,除可以申请在5%--12%的范围内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以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但需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实施。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四、符合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产业园区企业住房公积金缓缴试点政策条件的,严格按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产业园区企业吸收大龄人员就业住房公积金缓缴试点的通知》(湘建金〔2016〕11号)文件规定,即在我市境内吸纳“4050”大龄人员(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下同)就业的产业园区企业和500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且必须同时符合“吸纳城乡居民就业(含非全日制用工)‘4050’大龄人员占全体员工比重在15%以上”和“已缴存住房公积金”两个条件,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五、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暂按两年执行。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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