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房公发〔2016〕65号
各相关单位,各缴存人:
为有效防范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管理,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3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现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人或其家庭成员购买宜昌区域以外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的证明材料应增加缴存人家庭自住证明及相应的亲属关系证明。自住证明包括缴存人本人、配偶、子女任意一方在购房所在地的户口簿或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二、缴存人或其家庭成员购买宜昌区域以外住房或因重大疾病在宜昌区域以外就医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中心受理后,在3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核实无误的直接办理提取手续。经核实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中心告知申请人原因,并退回申请材料,属于骗提行为的,中心将按有关规定对骗提人予以处罚。
三、严格按市政府文件规定执行装修提取政策。“缴存职工家庭连续5年以上(不含5年)未发生住房消费类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装修本市范围内拥有自主产权的自住住房,凭正规装修合同和发票,在合同载明时间一年期内可以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公积金支付基本装修费用。提取额度为装修住房面积乘以1200元,提取比例上限为账户余额的70%,提取额度上限为10万元,必须在合同载明实际发生的装修总费用内。当地住房公积金机构应对装修情况进行核实。”
四、住房公积金提取资金必须转入提取人本人银行账户。
五、停止办理装修贷款业务。
六、申请办理商贷转公积金贷款业务的,贷款额度在满足其他贷款限额的基础上,同时不超过申请贷款时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之和的10倍。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宜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