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当提高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莱政办字[2016]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高新区管委会,雪野旅游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随着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的提高,综合考虑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根据《莱芜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莱政发[2014]19号),经市政府同意,适当提高居民医疗保险的待遇水平,具体调整的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提高住院报销比例。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乡镇卫生院住院的报销比例,由85%提高到90%;其他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报销比例,由75%提高到80%;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报销比例,由70%提高到73%;其他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报销比例,由65%提高到68%;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报销比例,由60%提高到61%。未定级别的民营医疗机构住院的报销比例,由60%提高到61%。
二、提高慢性病门诊补助比例。一类门诊慢性病的报销比例由70%提高到75%;二类门诊慢性病的报销比例由55%提高到57%;三类门诊慢性病的报销比例由45%提高到47%。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2016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