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人社发〔2016〕29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9〕14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赣人社发〔2016〕2号)精神,2016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江西省统计局公布的2015年全省及各设区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确定,现予以明确,并以此作为处理有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项的依据。2016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各县(市、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由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明确。
2016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2016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附表:2016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6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表
2016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
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单位:元/人·月
设区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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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 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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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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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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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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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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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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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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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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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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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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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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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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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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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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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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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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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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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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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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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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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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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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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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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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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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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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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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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6年6月29日印发
责任处室单位:厅养老处校对人:黄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