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健全基金监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机制,提高对社会保险欺诈的发现、查处和防范水平,确保社保基金安全,现将省厅《转发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严厉打击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6〕44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请各县(区)人社局高度重视协作打击社会保险欺诈犯罪工作,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主动作为。依法依规及时立案查处社会保险欺诈案件,对已移交案件,要主动跟踪进展情况,尽早结案。对案件查处移送中需要上级部门协调的,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后撤销的案件,应当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同时,要将此通知同查处和防范社会保险欺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精神结合贯彻落实,建立完善本地区的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协作机制,明确、落实责任,合力打击社会保险欺诈犯罪行为。
附件:转发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严厉打击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6〕44号)
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7月20日
附件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川人社办发〔2016〕44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转发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与公安机关 协作配合严厉打击社会保险欺诈犯罪
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健全基金监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机制,提高对社会保险欺诈的发现、查处和防范水平,确保社保基金安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严厉打击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协作打击社会保险欺诈犯罪工作
社会保险欺诈违法犯罪侵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危害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破坏社会公平正义,各级社保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社会保险领域欺诈犯罪的危害性,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主动作为,依法严厉打击犯罪活动,坚决遏制此类犯罪的蔓延。
二、明确和落实社保欺诈案件查处移送责任
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结合贯彻川人社办发〔2015〕99号文件,依法依规及时立案查处社会保险欺诈案件,对涉嫌犯罪的,应在规定时间内移送公安机关,不能以罚代刑,降格处理。对已移交案件,要主动跟踪进展情况,尽早结案。对案件查处移送中需要上级部门协调的,及时向省厅报告。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后撤销的案件,应当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理处罚。
三、健全协作机制,提升社保欺诈查处效能
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结合贯彻省人社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查处和防范社会保险欺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6〕29号),推进建立本地区的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协作机制,明确、落实责任,合力打击社会保险欺诈犯罪行为。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5月23日
点击下载:转发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严厉打击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6〕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