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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揭阳市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7-07-19 08:00:03 无忧保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15〕54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15〕1812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揭阳市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揭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揭阳市财政局

2016年7月6日

揭阳市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15〕54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15〕1812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在本市参加失业保险并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

二、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2.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

“裁员率”是指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含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人数)与年平均参保人数之比。其中:“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是指1月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2至12月份新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之和加上1至12月份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人数之和。“年平均参保人数”是指1至12月份参保人数的均值。

2014年度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为2.36%,2015年度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为2.30%。以后年度裁员率按揭阳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末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适时调整。

三、申请材料

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提交以下资料:

(1)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清楚说明企业的生产情况、用工情况、参保情况和裁员情况等;

(2)《揭阳市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申报表》(一式三份,附表1);

(3)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上年度1-12月地税部门的社保费征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上年度1-12月职工花名册;

(6)企业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程序

(一)申请时间。符合条件企业应于每年6月30日前提出稳岗补贴申请。2014、2015年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于2016年9月30日前提出申请。

(二)信息校核。每年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填写《揭阳市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申报表》,备齐申请材料,并将《揭阳市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申报表》分别送至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信息校核。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企业填写的《揭阳市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申报表》有关申报信息进行校核,加具审核意见。

(三)材料提交。企业完成信息校核后,应按规定时间内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已校核的《揭阳市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申报表》及申请材料。对材料不齐或有疑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要求企业补正。材料不齐或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当次申请资格。

(四)资格审核。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管辖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对符合稳岗补贴申请条件的企业给予批准,并核定企业稳岗补贴的金额。

(五)结果公示。经审核批准确定的补贴企业及补贴金额,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公示结束后,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填写《揭阳市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审核情况表》(附件2)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须同时报送纸质报表一式三份及电子版)。公示及上报工作原则上在每年8月底前完成。

(六)资金拨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全市补贴企业及补贴金额后,拟定稳岗补贴资金拨付计划,连同《揭阳市失业保险稳岗补贴资金拨付审批表》(附件3)等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定的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金额,按照基金拨付程序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及时将补贴资金一次性划入企业账户。补贴资金拨付工作原则上在每年10月底前完成。

五、补贴标准

对符合基本条件的申报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

六、资金管理

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稳岗补贴纳入本市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并凭相关资料和凭证在“其他促进就业支出”科目核算。

七、实施期限

稳岗补贴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附表:

1. 揭阳市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申报表

2. 揭阳市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审核情况表

3. 揭阳市失业保险稳岗补贴资金拨付审批表

标签:   保险失业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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