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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绍兴市住房公积金资金竞争性存放操作细则》的通知

2017-07-19 08:00:03 无忧保

各分中心、各处室:

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绍政办发〔2015〕8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实际,特制订《绍兴市住房公积金资金竞争性存放操作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绍兴市财政局

2015年12月21日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资金竞争性存放操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本级及各分中心(以下统称中心)各类业务资金的存放管理,提高资金效益,推进阳光决策,规范权力运行,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绍政办发〔2015〕86号)文件精神,结合中心业务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中心的业务资金共包括三类,第一类是住房公积金存款,第二类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存款,第三类是房改房出售后的其他住房资金存款。本细则所指的竞争性存放资金范围为中心在确保正常支付前提下暂时闲置、可用于定期存放的业务资金。具体为:扣除确保职工日常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需要的备付金及兑付业务承办银行扩面奖励后结余的住房公积金存款资金;按要求计提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存款;扣除用于支付职工职级、职称晋升的住房补贴及房改售后住房公共部位维修业务备付金后的其他住房资金存款。

第三条资金竞争性存放是指中心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确定资金存放银行的管理活动。资金竞争性存放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的原则,在公开公平、确保安全、规范运作的前提下,争取收益最大化。

第四条中心各类业务资金竞争性存放作为纳入单位“三重一大”的集体决策事项,各类业务资金竞争性存放的规模、期限以及标的设置等内容由中心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确保资金存放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

第五条中心的业务承办银行是指经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财政局及人民银行核定后开有资金结算专户,受委托承办相关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银行。

第六条有资格参与我市住房公积金存款和其他住房资金存款竞争性存放的银行为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如市本级分别为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绍兴银行、中信银行、浦发银行、招商银行);有资格参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存款竞争性存放的银行为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业务的承办银行(如市本级分别为工商银行、建设银行)。

第七条参与投标的承办银行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心所在地设有分支机构;

(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件;

(三)监管评级达到一定标准,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b级以上,银监部门上年度监管评级2级以上。对地方经济有特殊贡献的可适当放宽,但须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章实施方式

第八条中心业务资金竞争性存放招标方法主要以综合收益优先,结合承办银行综合业务工作考核情况及银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指标,确定入围银行。

第九条中心各类业务资金竞争性存放主要方式为招投标。中心根据集体研究决定的方案向符合资格条件的承办银行发出书面招标邀请,各承办银行根据国家的利率政策及需求,自愿报名参与竞标,在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明确意向投标的具体标的。

第十条竞标规则

(一)中标原则: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名依次入围5家中标银行。

(二)招标期限:住房公积金存款根据可存储结余资金规模进行招投标,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存款按年度进行招投标,其他住房资金存款按年度进行招投标。

(三)资金存储:资金存期根据中心资金支付需求确定,分一千万以下半年期和一年期存款及一千万以上半年期和一年期存款,存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定期存款年利率按国家利率政策规定范围执行。

第十一条招标评分指标

中心业务资金竞争性存放招标评分均采用综合评分法,总分100分,主要含三个评分指标。

(一)资金年收益率指标,占总分的60%。资金年收益率为资金定期存款年利率。

(二)承办银行业务工作考核指标,占总分的30%。按照中心每月对业务承办银行综合业务工作考核情况得分合计作为计分依据。承办银行综合业务工作考核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贷款业务办理情况、贷后管理完成情况、业务数据传送情况、会计业务票据、报表管理情况等,归集、提取银行还应包括托收业务完成情况、公积金卡制卡、维护管理情况。

(三)银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指标,占总分的10%。以绍兴市政府对银行业上年度业绩考核结果作为计分依据。各分中心按各区、县(市)政府对银行业上年度业绩考核结果作为计分依据,当地政府没有对银行业进行年度考核的,参照市政府的考核结果作为计分依据。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存款评分细则

(一)资金年收益率。资金年收益率指资金定期存款年利率,以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50%为竞标点,低于最低竞标点作无效标处理。以有效投标人的最高投标利率水平作为评标基准利率水平,利率最高者得满分60分。

计算公式:投标利率水平得分=(投标利率水平/评标基准利率水平)*利率水平权值(利率水平分值/总分值)*100。

(二)业务工作考核。一是招标周期内业务承办银行贷款业务考核得分排名第一名得10分,每下降一名扣1分;二是招标周期内业务承办银行综合业务考核得分排名第一名得20分,每下降一名扣2分。

(三)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根据政府对银行年度业绩考核结果作为计分依据。

第十三条增值收益存款评分细则

(一)资金年收益率。评分方法参照住房公积金存款定期存款利率评分标准。

(二)业务工作考核。根据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归集工作开展情况的考核分值比值相应赋分。

(三)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根据政府对银行年度业绩考核结果作为计分依据。

第十四条其他住房资金存款评分细则

(一)资金年收益率。评分方法参照住房公积金存款定期存款利率评分标准。

(二)业务工作考核。主要包括:一是招标周期内承办其他住房资金业务的承办银行得5分;二是招标周期内业务承办银行贷款业务考核得分排名第一名得10分,每下降一名扣1分;三是招标周期内业务承办银行综合业务考核得分排名第一名得15分,每下降一名扣1.5分。

(三)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根据政府对银行年度业绩考核结果作为计分依据。

第十五条中标银行存款比例限定。

根据中标银行得分排名确定每期存款比例,排名第一的银行存储额为当期可存资金的30%,承办银行排名每低一位当月存储资金比例核减5%。

每月结余的闲置资金总额市本级小于1000万元的,分中心小于500万元时;资金闲置时间少于3个月的,出现以上情况当期不进行资金定期存储。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资金因业务资金存放银行有特殊要求,所以中标银行存款可不按中标银行得分排名匹配存储资金,按承办银行业务考核评分比例匹配存储资金。

第三章工作流程

第十六条制定当期招标计划。中心计划财务部门根据各自资金收支计划和资金结存等情况,制定各类竞争性存放资金的招标计划,主要包括资金性质、存放规模、存放期限、标的设置等,按规定程序报经中心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后,按本细则要求进行招投标,根据招标结果和资金到位情况分期分批进行存储。各分中心的招标计划需报经市中心同意。

第十七条编制、发布招标文件。中心根据经批准的当期招标计划,编制招标文件,向所有符合条件的竞标银行发出招标邀请函,将招标的资金性质、期限、标的设置、竞标资格、投标地点及截止时间要求等事项书面通知符合条件的竞标银行。

第十八条整理相关资料。中心计划财务部门工作人员提前收集、整理各竞标银行的相关基础资料,供评委评标参考。

第十九条评标评委。中心应建立资金竞争性存放评委库。评委以中心中层以上领导为主,并邀请财政局、人民银行、金融办、审计局、银监局相关部门领导和专业人员参加,负责资金竞争性存放的评标工作。每期评标设评委5人,由中心于开标当日从评委库中随机抽选5人组成评标小组,并通知评委立即进入开标现场实行封闭评标。抽选的评委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应继续抽选,补足5名评委。

第二十条现场开标及评标。竞标银行在规定时间内以密封函件的形式向中心递交标书。评标小组共同监督拆封竞标银行的竞标资料。评标小组成员根据竞标银行竞标提交的资料和中心整理的资料对竞标银行进行独立评标,按照竞标规则的有关规定确定中标银行范围。初步中标结果提交各评标小组成员签字确认,最终中标结果经中心主任审定签字后生效。中标结果报当地财政部门备案,各分中心同时报市本级备案。

第二十一条办理存放。中标银行在标书确定期限内受托办理中心及分中心的各类业务资金的存储业务。市中心或各分中心计划财务部门根据经主任审定的中标结果,结合每月资金存量情况办理资金的具体存放手续。

第四章后续管理

第二十二条通过竞争性存放资金的管理和回收按照住房公积金中心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如遇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调整需提前全部或部分支取定期存款,承办银行应积极予以办理。提前支取部分,银行按支取时国家有关利率政策规定计付利息,未支取部分仍需按原存款协议规定的起息日、期限、存款利率、到期日还本付息。

第二十三条遇以下情形中心有权提前收回中标银行的存放资金,并取消该银行参加住房公积金资金竞争性存放的竞标资格:

(一)中标银行在资金存放期间出现资金安全事故和重大违规违法行为或财务状况恶化的;

(二)监管评级降低后低于本细则规定标准,监管部门认为该银行存在较大运营风险的;

(三)没有按照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签订的受托协议或中标协议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

(四)进行不正当投标的;

(五)不能按规定将到期存款本息足额划入单位账户的;

(六)存在其他妨害资金安全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市本级作为公款竞争性存放的主体责任部门,应对各分中心的资金招标、存放进行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发现不按规定存放的,应及时督促纠正,严格按照本细则规定进行资金的存放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中心有关职能处室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业务资金竞争性存放的业务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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