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房金管委〔2016〕2号
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
缴存比例的有关规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及驻衡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结构性改革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增加就业和职工现金收入,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74号)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冀建金〔2016〕2号)文件要求,结合衡水实际,现规定如下:
一、从2016年5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高于12%。
二、凡企业连续亏损6个月且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50%的,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30%的,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可以同时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企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后,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
企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审批表一》(附件1)原件2份、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的申请原件2份、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通过的文件2份以及企业连续亏损6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连续6个月的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和职工工资表、涉及工资表的连续6个月的会计凭证等原件及复印件2份,经“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可以同时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审批表二》(附件2)原件2份、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的申请原件2份、经相关部门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2份。经“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三、上述企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政策,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暂按两年执行。
附件:1.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审批表一
2.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审批表二
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6年7月12日
附件1
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审批表一
年 月 日
单位全称 (公章) | 公积金账号 | ||||
单位地址 | 联系电话 | ||||
已缴至年月 | 拟调整时间 | ||||
拟调整期限 | 原缴存比例 | % | 其 中 | 单位 % 个人 % | |
职工人数 | 拟缴存比例 | % | 单位 % 个人 % | ||
审核资料 | 1.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的申请。 2.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通过的文件。 3.单位连续6个月亏损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4.连续6个月的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和工资表。 5.涉及工资表的连续六个月的会计凭证。 | ||||
住房公 积金管 理中心 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 | ||||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两份,审核资料复印件两份并在上面盖单位公章。
附件2
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审批表二
年 月 日
单位全称 (公章) | 公积金账号 | ||||
单位地址 | 联系电话 | ||||
已缴至年月 | 拟调整时间 | ||||
拟调整期限 | 原缴存比例 | % | 其 中 | 单位 % 个人 % | |
职工人数 | 拟缴存比例 | % | 单位 % 个人 % | ||
审核资料 | 1.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的申请。 2.经相关部门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文件。 | ||||
住房公 积金管 理中心 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 | ||||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两份,审核资料复印件两份并在上面盖单位公章。
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7月12日印发
(共印2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