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中心各科室、营业部、管理部,铁路分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资金安全,现对我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做出以下调整: 一、异地贷款的申请人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人除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外,还应提供近半年的缴存明细。缴存明细中显示补缴、非正常缴存状态的不予受理。 二、收取贷款材料时,对于首付款凭证应为以下材料之一: (一)由售房单位提供的首付款正式发票; (二)由售房单位提供的首付款收据及个人银行卡刷卡pos回单。 三、公积金贷款只能由房产证、备案证明、准购证等证明产权所属的材料中登载姓名的所有权人作为主贷人;无登载姓名的,不能作为主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非夫妻关系的共有人(如兄弟姐妹、朋友、父母、子女关系等),按其房屋产权所约定的占有份额核定公积金贷款金额,如无约定则按均分原则核定。 五、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住房类、消费类贷款等所有负债,均与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合并计算作为其总月还款额。本次申请的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应不低于借款申请人家庭收入的25%,总月还款额与家庭月收入比的上限不变,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六、为防范贷款风险,不予受理房龄超过20年的二手房申请公积金贷款。 如以上政策调整与管理中心现行的政策有冲突,以本通知为准,并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2016年6月29日 |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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