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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2017-07-19 08:00:03 无忧保

市房金委字〔201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缴存单位:

根据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74号)和省冀建金[2016]2号文件要求,为推进结构性改革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增加就业和职工现金收入,现就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缴存单位要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规定,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降至12%,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二、企业连续亏损6个月且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50%的,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30%的,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

三、企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分支机构要严格落实此通知精神,六月底前要完成通知第一条降比例任务目标,全市涉及到的缴存单位应积极配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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