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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在住房公积金使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07-19 08:00:03 无忧保

县区各管理部、中心各科室:

为了方便职工办理业务,加大贷款力度,确保住房公积金政策做到全市统一,经2015年8月3日主任办公会议同意,现将还贷支取和缴存正常的界定标准调整如下:

一、还贷支取住房公积金额度由原来的已还金额调整为贷款金额加已还利息。

二、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审核中,三年内按固定频率(固定频率以不超过半年为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准予贷款。同时不再提供单位缴存证明,而以贷款审核人在住房公积金汇缴系统中查询为依据。如果贷款职工选择公积金质押贷款的,按月缴存可以正常计算担保额,否则只能按帐户余额作担保。

请各管理部、各科室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此通知

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8月3日

标签:   住房公积金公积金市住房公积金公积金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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