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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房金〔2015〕8号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的通知

2017-07-19 08:00:03 无忧保

柳州市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文件

柳房金〔2015〕8号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的通知

全市各缴存单位:

根据《关于千方百计做好稳增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5〕19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桂建金管〔2015〕42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需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柳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缴存职工购、建住房,本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的,可以提取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应大于购、建住房实际支付的价款,提取时除提供购、建住房的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供户口簿或其他能反映直系亲属关系的材料;异地缴存职工购、建住房,其在柳州缴存的父母、子女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另外提供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缴存证明。

二、取消提取住房公积金购建住房套数的限制。职工购买、建造自有产权住房的,不论其房屋套数及贷款次数,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建房款或偿还购、建房贷款本息。偿还购建多套房贷款本息的,可以每年合并提取一次,直至贷款本息全部结清。

三、申请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月收入扣除月还款额后,仍超过基本生活费标准的,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的上限最高可按60%计算。

四、全面推行异地贷款业务,外地就业的缴存职工在柳州市范围购买住房的,可向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需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贷款记录证明以及最近6个月的缴存记录。异地缴存人申请借款时须签订《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借款人授权书》,如异地贷款出现逾期,同意缴存地公积金中心暂停其本人及共同还款人提取公积金,并协助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划扣借款人及其共同还款人公积金,用于偿还逾期贷款本息。

附件:《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借款人授权书》

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10月29日

附件:

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借款人授权书

本人为购买 市 县(市、区) (所购住房地址)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如出现三期或以上逾期时,同意由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暂时停止本人及其共同还款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并协助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划扣本人及其共同还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逾期贷款本息。

授权人(签字按手印):

身份证号:

共同还款人(签字按手印):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标签:   住房公积金公积金贷款政策公积金提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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