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文件
柳房金字〔2015〕10号
关于装修自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事项的通知(试行)
各科室、各县管理部:
根据广西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力度的通知》(桂建金管[2015]24号)文件精神,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申请提取条件
(一)所装修住房位于柳州市(含六县)辖区范围内,缴存人本人或配偶拥有产权的自住住房;
(二)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三)装修自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仅限缴存人(及配偶)和产权共有人(及配偶)提取。装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装修自住房屋的次数暂限1次。
二、申请提取额度
职工装修自住住房时,按装修工程实际支付费用金额提取住房公积金,但不得超过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额度,提取最高额度按以下标准计算:
(一)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装修标准不超过700元;
(二)所装修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按144平方米封顶计算,即最高提取装修限额不超过10.08万元。
三、申请所需材料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提取清单;
(二)职工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供购、建房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与装修公司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装修概算书及首付款发票(收据)原件及复印件;职工自行装修的,需提供工程预算表及主要人工、建材发票或收据。
(五)如房屋所有权证上表明为“单独所有”或无配偶名字的,配偶申请提取时需要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