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文件
柳房金〔2015〕7号
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的通知
全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的通知》(桂建金管〔2015〕40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需求,结合我市实际,对已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贷款时,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至20%;职工申请贷款购买自竣工验收之日起未满15年的二手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仍为30%。
本通知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