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权益,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市中心支行下发的《河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商丘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以下本行政区域指商丘市行政区域)。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照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发挥其定向用于住房消费作用的行为。
第四条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工作。
第二章提取条件
第五条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采用保证人担保方式进行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尚未还清贷款的借款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还款有累计6期以上逾期的借款人、配偶及其保证人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一年以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装修、维修和修缮普通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购买普通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四)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
(五)租赁自住住房的;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本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非河南省行政区域户籍,并与本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本行政区域户籍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未重新就业满一年的;
(九)户口迁出河南省行政区域的;
(十)出境定居的;
(十一)离休、退休的;
(十二)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第六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可以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套自住住房只能提取一次。
第七条装修、维修和修缮普通自住住房的。
(一)职工在本市范围内取得的自有产权住房3年以内,需要进行装修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自住住房装修费用。一套自住住房只能提取住房公积金装修费用一次;
(二)职工在本市范围内取得的自有产权住房20年以上,需要进行维修和修缮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自住住房维修和修缮费用。一套自住住房需间隔20年提取住房公积金维修和修缮费用一次;
第八条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已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尚未结清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九条职工本人或其配偶在异地购买自住住房或偿还自住住房贷款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第十条职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迁移户口或者工作变动并转移工资关系的,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三章提取额度
第十二条职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具体额度为: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
(二)装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权证上标注的建筑面积乘以500元/㎡核定,提取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且不得超过装修住房的费用;维修和修缮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权证上标注的建筑面积乘以300元/㎡核定,提取额度最高不超过3万元,且不得超过维修、修缮住房的费用;
(三)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应还本息额;提前还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贷款余额;
(四)支付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用的提取额度:每年提取一次,每户提取最高不超过1200元;
(五)租住商品住房的提取额度:每年提取一次,一次提取不超过一年的租金。市(区)租住商品住房的职工每户每年提取最高不超过9600元,县域租住商品住房的职工每户每年提取最高不超过7200元;
(六)符合第二章第五条(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章提取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符合条件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提取人与被提取人的身份关系证明材料,如:结婚证、户口本。
第十四条职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并按下列规定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一)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提供1年以内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等相关手续;
(二)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土地、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一年以内建造、翻建合同和建造、翻建费用凭证等相关手续;
(三)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住房安全鉴定和规划等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一年以内大修合同和大修住房支付费用凭证等相关手续;
(四)装修、维修和修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一年以内装修、维修和修缮合同及装修、维修和修缮住房支付费用凭证等相关手续;
(五)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含组合贷款)及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还款明细单等手续;
(六)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提供物业管理费发票或其他证明材料;
(七)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九)非河南省行政区域户籍,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非河南省行政区域户籍证明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未重新就业满一年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和未重新就业的证明;
(十一)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
(十二)户口迁出河南省行政区域的,提供户口迁移证明;
(十三)离休、退休的,提供离休、退休证或离休、退休审批表;
(十四)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不能提供公证书、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的,由职工单位办理相应提取手续。
第五章提取程序
第十五条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应当由职工本人办理。非职工本人办理的,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人银行账户。
第十六条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及相关材料,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审核准予提取的,通知受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不准予提取的,当面或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住房公积金提取应当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职工本人支付。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执行。